案例
杨某于2016年12月18日入职某运输公司,双方口头约定杨某为大货车司机,工资按每日200元计算,每月休息4天。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从2019年6月初开始,公司单方面宣布,因经济效益大幅下滑,所有员工工资一律减少30%。
面对工作量无任何变化,工资却突然大幅减少的情形,杨某以公司单方扣减工资为由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公司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具体劳动报酬、公司此举不属于扣减工资为由拒绝。
评析
虽然杨某与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关于工作岗位、工资数额的书面约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就可以随意减少工资。
杨某入职时日工资为200元,且杨某入职3年来,公司也是按这个标准给付的,应视为双方就工作岗位和工资数额达成了协议。
那么,在杨某工作岗位、内容、工作量均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公司随意大幅减少工资,显然系单方违约的行为。
因此可认定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工资的违法行为,杨某有权辞职并要求给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