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主题分类 | 劳动关系 | |
文号 | 陕人社函【2022】407号 | 发文日期 | 2022-09-07 16:29 |
发布机构 |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关键词 | 劳动关系 |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为全面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行政司法联动保障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函〔2022〕108号),依法保障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现就有关事项如下:
一、高度重视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工作
平等就业权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劳动者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表现。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权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是提高就业质量,实现体面劳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侵害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违反劳动法、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损害法治权威、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必须高度重视,依法整治。
二、强化招聘活动监管和就业歧视案件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招聘活动监管,开展侵害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排查化解和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普法宣传活动,通过边排查边普法,督促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对用人单位发布含有歧视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招聘信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履行合法性审查义务的,要依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陕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要通过采取行政约谈、曝光等方式督促整改。用人单位对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实施就业歧视、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告知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就业歧视案件,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要提高司法保护的效率,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劳动者请求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要积极主动进行调查。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根据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
三、健全完善行政司法联动协调配合机制
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就业歧视情况和统计信息通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定期联系沟通。人民法院在审理就业歧视案件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招聘信息含有歧视性内容的,可以将违法行为线索通报给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予以核查,并将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情况反馈给同级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要加强对疑难复杂案件和法律适用问题的研讨和交流,通过联合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广泛开展普法宣传,引导用人单位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招用工,履行法定义务,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切实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保障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工作,将其作为稳就业的重要措施,依法系统施治,确保中省通知要求贯彻落实到位。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