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主题分类 | 劳动关系 | |
文号 | 铜人社发【2021】111号 | 发文日期 | 2021-07-12 08:31 |
发布机构 | 市人社局 | ||
关键词 | 劳动关系 |
各区县人社局、新区人社局,市级各有关部门,各企业,中省驻铜有关单位:
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21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陕人社发〔2021〕16号)文件要求,现就我市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7.5%,下线为3.5 %。
二、工资指导线适用于我市境内各类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三、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引导企业结合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程序,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基准线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以上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和支付能力一般的企业可按下线安排工资增长。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支付能力不足、不能按照工资指导线标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的,可低于工资指导线下线(含零增长或负增长)确定工资水平,但要依法经与职工集体协商确定,且企业支付给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各企业应依据工资指导线标准制定调资方案,并按程序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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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