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主题分类 | 失业保险 | |
文号 | 陕人社发【2021】9号 | 发文日期 | 2021-04-26 09:10 |
发布机构 |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 ||
关键词 | 失业保险 |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增强失业人员更多获得感、幸福感,根据《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和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2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及相关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标准:一类区1755元/月,二类区1665元/月,三类区1575元/月。
二、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的失业补助金、女性生育补助等其他待遇随之调整。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按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
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相关待遇标准从2021年5 月 1日起执行。失业保险条例>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2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