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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铜人社发【2020】200号 | 发文日期 | 2020-12-08 15:12 |
发布机构 | 市人社局 | ||
关键词 | 就业创业 |
各区县人社局,新区人社局:
根据陕西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完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政策的通知》(陕人社函〔2020〕484号)精神,现就我市重点就业群体培训机构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条件
具有合法合规资质并符合下列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均可申请备案开展我市重点就业群体就业技能培训。
(一)职业培训机构原则上2018年、2019年当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达到300人次(含)以上、就业率达到30%(含)以上,且在历年就业技能培训审计中未发现违规问题。
(二)具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独立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至少容纳50人开展培训,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职业(工种)的安全规程。
(三)具有满足所开设培训职业(工种)教学所需的教学仪器、设施设备,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配套实训设备、工具量具,每个职业(工种)实训设备、工具量具与培训学员之比不低于1:8。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稳定的教师队伍。培训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有专职会计、出纳人员,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专职管理人员需与培训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具备一支与培训职业(工种)相对应的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学队伍,所开设的每个培训职业(工种)至少配备1名(含)以上专职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需具有中专(技校)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对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专职教师需与培训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兼职教师需与培训机构签订聘用合同(协议)。
(五)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二、培训职业(工种)
职业培训机构申请开展重点就业群体就业技能培训,其培训职业(工种)应在主管部门批准的职业(工种)范围内,并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和2015版大典颁布后人社部发布的新职业中四、五、六大类中的细类(职业),培训职业(工种)不超过3个,且应以当地主要产业发展需求为主。
三、教学及教材
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应制定与培训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职业技能等级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培训教材应根据培训类别、职业(工种)优先选用《国家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推荐教材目录(2020年)》中的相应教材,推荐教材目录如有调整,以最新目录为准。
四、申请备案
符合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应填写《重点就业群体培训机构备案表》(见附件)并于2020年12月11日前报送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备案。
通过备案的职业培训机构应在驻地行政区域内开展重点就业群体就业技能培训,开展培训前应向驻地区县人社部门申请开班备案。区县人社部门负责资格审核、培训过程监管、培训结果考核、培训资料归档、补贴资金拨付等工作,并指导职业培训机构做好实名制信息系统录入工作,确保信息系统数据与归档资料相符无误。职业培训机构通过备案后3个月内未开展培训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请开班备案。
五、退出机制
各区县人社部门要对参与本辖区重点就业群体就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开展专项检查和跟踪审计,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发现培训机构存在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的,要按规定严肃处理,且3年内违规机构不得参与开展各级人社部门相关的各类培训工作。
联系人: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何晓伟
联系电话:0919-3580503
附件(点击下载):重点就业群体培训机构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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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8日